本報訊(記者 侯月 通訊員 王繼學)近日,歷下區(qū)法院對一起偽造貨幣罪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,被告人梁某豪犯偽造貨幣罪,判處有期徒刑10年,并處罰金5萬元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2021年4月,只有初中文化的無業(yè)人員梁某豪通過社交軟件聯系到販賣假幣的人員陳某(已判決),二人共謀由陳某提供原料、工具,梁某豪使用彩色打印機偽造面值20元、100元的人民幣。陳某先是通過微信聯系某公司購買了制造假人民幣的防偽紙張,又網購了專業(yè)墨水,分別快遞給梁某豪提供的收貨地址,由梁某豪偽造人民幣。之后陳某通知其兩個同伙(均另案處理)分別前往約定地點與梁某豪見面,以1.3萬元的價格收購了梁某豪偽造的假幣,面額共計28.69萬元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梁某豪偽造貨幣,數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貨幣罪。依據我國刑法、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(guī)定,法院作出如上判決,梁某豪的違法所得1.3萬元,追繳后予以沒收。日前,本案一審判決已經生效。